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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惩办法,加强对招商引资责任制的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是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及有实际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各部门、单位的正职和乡镇党委书记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正职空缺的,主持工作的副职为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调任其它部门、单位继续担任第一责任人的按任职时间和应承担的任务进行考核;其他科级以下干部提拔担任第一责任人,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的任务考核;其它科级以下干部提拔担任第一责任人,任职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第一责任人应承担的任务考核;不满六个月的,不按第一责任人考核,只对本人应承担的任务考核,由本人选择考核单位,其它科级和副科级平行调动,对其完成全年招商任务合并考核,由本人选择考核单位。
  对各部门、单位和乡镇的招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考核,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自行考核,须向县招商局备案。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凡在当年1月1日后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符合如下条件的定为招商引资。
  (一)资金。
  引进的有偿使用资金,考核其使用利率与国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差;引进的无偿资金,考核实际到位资金额。
  1、引进捐助、资助的实物(按评估价折算成资金)和现金。贴息和低息贷款,考核贴息资金和利息差;从国家、省、市主管和非主管部门争引的无偿资金。
  2、引进的财政直接受益资金,考核其一个年度的受益资金额,按1:2.5的比率折算成引资额。
  3、引进在县内企业参股等形式的资金(引进的非股份制投入资金按有偿资金考核)。
  4、外来投资者购买县内企业资产的资金。
  5、外来投资者租赁县内企业资产的,扣除原有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按其年纳税额以1:2.5比例折算成引资额(考核一个年度)。
  6、从国家、省争引的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引资额,作为招商引资任务。
  7、引进从事农业开发的资金。
  8、引进的境外资金,折算成人民币后,按l:1.5比例计算引资额。
  (二)项目。
  1、固定资产技资项目。(1)引进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考核外方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当年完工项目,只认定为当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不作连续考核;跨年度项目,按年内投资额考核其任务。
  2、引进商业、餐饮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项目,考核其年度纳税数额(按1:2.5的比率折算成引资额)。
  3、引进的“三来一补”项目,考核合同规定当年工缴费收入,补偿贸易项目考核实收设备价款或补偿费。
  4、引进的农业项目(包括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考核其年内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专利技术和国内、国际知名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经有关部门评估确定其价值。
  二、以下项目和资金不作为招商引资:
  1、国家、省、市每年常规下拨的资金、基金,先缴后返的各类资金、基金。
  2、新注册经营性质为个体的县内经营业户,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张规模的项目(不包括新增注册资本金)。
  3、金融部门从上级业务部门和人民银行争取的资金和贷款。
  4、国家省市机关在莒县新建办公设施。以拍卖方式处理闲置资产。
  第四条 考核组织
  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局、科技局、招商局各一名分管责任人为成员。
  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商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先出被考核单位在12月3l日前,向县招商局提出申报,领取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引进无偿资金(包括实物),应提供银行汇款单复印件(或财政拨款单),受益单位出具证明,捐助实物的,同时出具的县物价局证明。
  2、引进财政受益资余(税金)的,应提供税单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新纳税户证明。
  3、引进县内企业参股等形式的资金,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4、外来投资者购买县内企业资产的资金,应出具购买合同、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租赁县内企业资产的,出具租赁合同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5、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农业开发投资,由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到位证明和受益单位证明。
  6、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出具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和受益单位证明。跨年度项目,当年投资额由有关部门形象进度估价。
  7、引进第三产业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8、引进无形资产投资的,提供合同、有关单位评估报告和受益单位证明。
  9、引进补偿贸易项目的,出具合同和商检、海关等部门出具的设备评估价格证明。
  以上要求出具的证明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经县招商局组织审核认定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属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资金,在申报时要事先协商,确定好各单位的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份额的,属于县直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共同引进的资金,专业部门分配数额不低于70%;属于乡镇和县直部门共同争引的资金,乡镇分配的数额不低于70%。
  第六条 考核结果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予以核实。
  第七条 考核时间。每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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