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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招商引资奖惩办法 |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招商格局,建立和完善责权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引荐人),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从县外包括从上级主管部门为我县引进的项目、资金和技术。
第三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县、乡财政或受益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经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统计、核实、汇兑后,年终给予引荐人一次性物质奖励,并按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
(1)捐助、资助的资金和实物(按评估价折算成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奖励引荐人。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引的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向上级非主管部门争取的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用于本单位经费的,实际到位资金额顶任务不奖励)。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引的用于地方性基础性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专项资金,须经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抵顶任务数额和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的5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和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确定奖励金额。
3、引进财政直接受益资金。到位资金按1:2.5折算成招商引资后按2%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受益单位出具银行汇款单(或政府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部门受益的,相应部门予以奖励,县、乡财政受益的,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引进向县、乡镇财政缴纳税金的工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包括无形资产)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
3、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且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
4、引进投资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
5、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的4%给予奖励。
6、引进的第三产业项目,按年度实际纳税额折算成招商引资任务后按2%予以奖励。
7、引进“三来一补”项目,按合同规定,以当年实收工缴费的2%或补偿费总额的0.5给予奖励,也可按实收设备价款(海关或商检部门的评估数)的0.5%给予奖励。
(二) 奖励办法。
引进的工业项目,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引荐人向县招商局申报,并出具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独资项目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合资、合作项目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各承担资金的50%。
第六条 引进向县、乡镇投资的农业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的独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额的1.5%给予奖励。
2、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 奖励办法。
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乡镇引进的项目,县财政受益的,县财政予以奖励;部门、乡镇、企业受益的,分别由相应受益单位负责奖励。
第七条 引进的跨年度项目,年内认定数额只顶招商引资任务数,到项目完工后,统一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物质奖励对象是第一引荐人(单位或自然人),有招商任务的单位只对超额部分进行奖励,由县政府统一奖励到单位;由各种资金和项目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奖励标准按从低到高顺序进行计算,第一引荐人给他人顶任务部分不奖励。
第九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精神奖励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由县委、县政府通报表彰;超额50%以上的,给第一责任人记三等功。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垂直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功奖励。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政治条件合格的,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个人三等功。符合干部任职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条 处罚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80%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完成任务在50%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评先树优"资格。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做出检讨,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县委、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且有两年抵于年度任务50%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辞职,垂直管理的部门,县委、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第一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如有谁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外商、弄虚作假、拒不执行政策等损害我县声誉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处罚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可与评比、任用、资金、福利等挂钩。
第十一条 引荐未申报,经调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按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将本办法规定的奖金交付县招商局,统一进行奖励;否则,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引进外资或外资项目,折算成人民币后进行奖励,汇率以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提请有关部门直接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县委、县政府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外,为我县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之规定给予奖励,并直接奖励到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对各单位、各乡镇的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进度,每月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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