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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莒县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快利用外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来我县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或县外国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来我县新办的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控股60%以上),以上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一)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县开放办备案登记后,凭县开放办出具的项目备案函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须经县开放领导小组批准。
  (三)对到外商投资企业吃、喝、拿、卡、要的单位或个人,由纪委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对外商提出的一切合理、合法要求、有关部门都要及时落实。
  (五)建立招商引资动态项目库,由县外经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计委、经委等部门负责项目的搜集、充实和更新。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运行之日起,5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等额的补助。
  (二)外商投资举办能源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及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及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投产运行之日起,10年内县政府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等额的补助。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4年内,县政府给予企业缴纳农业特产税等额的补助。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到位外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项目,除根据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外,从投产运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新增增值税的12.5%给予补助。
  第五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支付征地费、补偿费和出让金中应上交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交。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并可缓缴前3年的土地租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高科技项目,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享受下列农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高可达50年。
  (二)租赁荒地荒山的,5年内免收租金;中方以荒地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在我县境内投资、贸易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的管理人员,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二)在我县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交。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县内中介机械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三)凡来我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手续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开放办,设在县外经贸委)经理,只要不违法、不违纪,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借鉴。企业内的生产、经营由企业自主;企业外的环境由政府负责,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部门“公示承诺”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与办事效率。
  (四)县开放办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达到规定经营期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等,应补交已享受本规定减免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政府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县开放办认定,年终统一兑付,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县开放办出具证明,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落户政策,由县开放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子女入学、入托等有关手续,由县开放办出具证明,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如上级的有关规定优于本暂行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原莒政发[200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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